征地是需要符合肯定程序的,以前国内的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不规范的行为,但伴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国内的征地程序渐渐规范化、科学化。那样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如何呢?下面记者就为你来解答这个疑惑。
1、提前告知征收(就是征收要前听取老百姓的建议)
1、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如何
2、近况调查及确认(征收报批前的调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作用、地方、补偿标准、安置渠道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健全征地补偿安置规范的指导建议》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作用、地方、补偿标准、安置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询建议,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近况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必须具备的材料。《关于健全征地补偿安置规范的指导建议》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付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地上附着物权属、类型、数目等近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一同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假如没履行土地近况调查与没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情况的,批地机关是不会批准用地的。而日常确是,不少农民自己根本没签字确认我们的土地情况,而在国土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确有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大多数是村干部和别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察批地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察,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导致被征地的农民没签字确认,土地依旧被批准征收的状况出现。被征地的农户发现这一状况,要准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关于健全征地补偿安置规范的指导建议》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渠道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相关需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它补偿标准、安置渠道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假如被征地的农民觉得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依据不足,可以提源于己的建议,假如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渠道。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必须具备的材料。而现实状况确是,被征地的农民根本没收到征地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却被说成是舍弃听证权利。
5、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征地状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策略,与建设项目的有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策略、补充耕地策略、征收土地策略和供地策略,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策略),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赞同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策略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手段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较多、状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建议的状况。
国内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非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不少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法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紧急违法的。由于,并非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必然会批准征收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但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策略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察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察。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准时进行征地的两通知,即征收土地通知和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通知。依据《征收土地通知方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通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策略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含:(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按时间和批准作用与功效;(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地方、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职员安置渠道;(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址。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策略通知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含:(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地方、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类型、数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目;(二)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三)安置补助费的规范、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五)农业职员的具体安置渠道;(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手段。
6、征地通知(征地批准后,要向老百姓公布)
7、两通知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假如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通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时下发书面公告,取消原预征通知。
征地两通知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不少政府觉得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建议,不必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建议,根本就不予通知而直接需要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紧急错误的。
依据《征收土地通知方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有不认可见的或者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策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不认可见。对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策略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建议及采纳状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通知后,通知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依据相关需求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进行健全后,将征求建议后的征地补偿安置策略,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建议及采纳状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批准和出货土地
9、争议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准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确定的成本准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确定的有关补偿成本没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假如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确定的有关补偿成本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时交出土地。假如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等有不认可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法予以解决。
2、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推行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策略的推行。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国内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依据经济进步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状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升征地补偿水平。现在推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越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准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察。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状况进行定价。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依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种类、土地年产值、土区域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目、土地供应求购关系、当地经济进步水平和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等原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规范。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些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3、土地征收的定义
记者温馨提示:在征地过程中假如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解决,用暴力是没办法解决问题的。以上内容就是记者为你收拾的关于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什么样的有关常识,期望在工作和学习中可以帮助到你。